公共空间遭直播 个人隐私谁保护?

不论是在餐厅吃饭还是在健身房锻炼,你的一举一动随时可能被屏幕前的一双双眼睛围观。这不是电影《楚门的世界》里的故事,而是正在发生的现实。
近日,自媒体平台上一篇关于公共空间网络直播的文章,把网络直播与个人隐私的矛盾推至风口浪尖。健身房中女顾客的形体动作在摄像头下一览无遗,餐厅里就餐的男女因动作亲密被指指点点……当公共空间遭遇“全民目击”,居民的个人隐私谁来保护?
日常生活被直播
记者调查发现,不少直播平台都提供摄像头直播服务,内容涵盖街景、旅游景区、生态农业等领域。记者点开一家网站中地址显示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三路52号的直播画面,摄像头正对的饭馆、副食品商店等九家商铺一字排开,行人来往穿梭清晰可见。直播视频分享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,目前已有38.9万的浏览量和1800多条评论。
据悉,此类直播平台大多是基于智能摄像头的用户分享平台,不少直播平台同时销售智能摄像头。给原本为安全而设置的摄像头增添直播功能,成为一些监控设备的卖点。
“借助直播平台,厂商能抢占智能摄像头市场份额,并增加直播平台的点击量和流量。对参与直播的商家而言,也有吸引客流、增加人气的广告效应。”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说。
“和主播特意进行表演的网络直播不同,人在无意识下被拍下的画面更真实,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人的‘窥私欲’。”一位网络直播业内人士告诉记者,一些生产厂家可能存在以低廉的价格推销摄像头、靠与摄像头相连的网络平台吸引流量的行为,“这样就能把引来的流量导入其他商业产品中去变现。”
直播公共空间算侵权吗
网络安全法规定,网络产品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,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。那么,商家在直播区域贴了告示、网络平台有协议在先是否就能免责?
对此,法律界看法不一。有专家表示,隐私权的行使受场所性质限制,商家的视频监控是基于履行作为公共活动组织者的保障义务,明示后就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。另一方则认为,并不能把店内贴告示默认为商家与顾客达成契约。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施杰表示,商家的监控摄像头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有限使用,而非提供给受众不特定的网络平台。
“民法总则明确,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。以公民的肖像权作为盈利工具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。即使没有盈利行为,如果直播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形象、名誉、隐私等方面的损害,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播出。”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世刚说。
“直播平台和商家未征得顾客同意采集顾客图像信息进行直播,就有可能损害了顾客的利益。顾客可向有关部门投诉,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、赔偿损失;若情节严重,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。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说。
尽快确定监管主体
数据显示,截至2017年6月,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.51亿。据测算,到今年年底,我国网络直播用户接近4亿,网络直播不断渗透到现实生活中,公民个人信息面临着随时暴露的风险。
“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”是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,但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也让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。专家认为,此次事件暴露出社会对个人信息权保护认识普遍滞后的问题,商家、平台都需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。
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表示,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公民隐私的电子产品的标准制定,避免侵犯公众隐私。
施杰表示,网络直播平台目前还存在“九龙治水”的问题,应尽快确定监管主体,畅通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渠道;此外,应尽快就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,将当前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的条款整合成体系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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